《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十五条中的“黄色预警”修改为“Ⅲ级应急”,“设区的市”修改为“县级以上”,“蓝色预警”修改为“Ⅳ级应急”,删去“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增加轨道管理部门职责:“轨道管理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防涝排涝等工作。”水利部门职责修改为:“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密洪水监测预警,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抢排田间积水;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第十六条中的“橙色预警”修改为“Ⅱ级应急”,“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黄色预警”修改为“Ⅲ级应急”,删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协助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增加轨道管理部门职责:“轨道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严重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封站调停、线路停运。”水利部门职责修改为:“水利部门督促水库、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病险水库、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加强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查防护,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