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备案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事项内容等要素。”
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动态调整,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事项内容等要素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中的“职权”修改为“权力”,第三款修改为:“流程图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职权”修改为“权力”。
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作用,发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的作用,推进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和行政相对人的咨询、申请、举报投诉的网上受理。”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应当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