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八条、第十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中的“建设、房产管理”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十一、将《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第九条修改为:“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