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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01-28
  第五条修改为:“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删去第七条。

  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修改为“奖励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老年人护理照料时间的单位”。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名称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有到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夫妻”修改为“育龄夫妻”。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