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美丽庭院示范创建,促进庭院内外整洁美观,引导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美丽庭院示范创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绿色、实用、美观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民居进行式样、体量、色彩等建筑风貌设计,提供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设计方案。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保障农村住房安全。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筑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支持使用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引导农民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废旧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科学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动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发展,鼓励推广节水品种、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黑龙港流域、坝上地区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