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保护、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建管并重、长效运行,节约资源、绿色建设原则,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太行山、燕山、坝上、平原、沿海等地区植树种草,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河湖保护治理、湿地修复保护,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碳汇交易、公益林补偿等方式,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引导新改户用厕所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完善农村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管网归集、终端处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大坑塘沟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河湖水系连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动,加强入户道路建设,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在村内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全面梳理维护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鼓励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线路入地改造,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