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协同社会创新研究院欢迎您!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网站地图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六章 文化繁荣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等,培育新时代燕赵优秀文化,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拓宽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高文化服务质量。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文艺创作,推动文化下乡,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传承特色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与现代文明要素相结合,增强农村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农业遗迹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申报和确定,落实具体保护措施,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村编纂村志、村史,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和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等。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作用和优秀基层干部、乡村教师、退役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员等新乡贤的引领带动作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推进农村殡葬习俗改革,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