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五十六条 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综合服务站各尽其职、多方协同的村级组织体系,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推动村综合服务站建设,全面开展为民服务代办,为村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优先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中选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训,制定完善关爱激励政策,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实行清单管理,压减、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减轻基层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