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扩大农业农村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八十五条 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种业、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险,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等业务,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开展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将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