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支持建立城乡学校共同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强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的有效供给和及时配送,提升县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县级疾控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乡村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实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就业援助、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鼓励依托京津人力资源市场深化劳务协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县域乡镇商贸设施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扩大快递进村覆盖范围,支持建设立足乡村、贴近农民的生活消费综合体,规范农村消费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