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九章 人才支撑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人员培养引进力度,利用院士工作站(联系点)、京津驻冀农业试验基地、农业创新驿站、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引进高层次专家参与重大农业科技研发,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专员制度,通过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方式和利益结合机制,鼓励引导科技人才进村入企服务。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涉农教育培训机构、涉农企业等各类资源,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加强高素质农民队伍建设并支持其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非遗传承人、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乡村工匠培养机制,建立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政策扶持,支持乡村工匠设立创新工作室,发挥乡村工匠传授带动作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公费师范教育、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
鼓励、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在工资福利、住房保障、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优惠待遇,加强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推进高等医学专科院校面向基层培养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涉农相关专业,培养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乡村本土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为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居住、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