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更多要素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产业、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政策体系,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在县域内就近就业、就地城镇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电力、水利、物流、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党建、政务办公、便民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加快发展智慧农业,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加强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支持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镇,增强其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培育产业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