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推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培养法律人才,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镇司法所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中心)全覆盖,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行网格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家族宗族恶势力,以及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广好人好事登记宣传、文明积分等做法,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诚信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